开一家聚友快车道加盟店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场地实际使用面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类店,面积在70- 100平方米(最低标准); B类店,面积在110- 150平方米(推荐); C类店,面积在160-260平方米(推荐)2、具有开办以上规格的加盟店所需的必要资金6.5-25万; 3、统一装修,统一经营模式,具备良好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有停车位; 4、具有良好的经营理念与意识,服从总部管理,能按时参加各项培训。
没有从事过汽车售后行业的加盟商可以加盟吗?
答:可以。原因是: 1、我方提供或代为培训店经理(店长),专业店员; 2、我方提供或代为培训各类专业技师; 3、我方提供或代为培训店长等管理人员及基层员工; 4、输入成功的经营经验和管理模式; 5、统一的CI系统形象战略,有良好的品牌效应; 6、有完备的后续督导支持,如加盟店出现经营上的问题,总部会以经营问题诊断支持书或派出督导班子的形式予以解决。
聚友快车道加盟费需多少?
答:特许授权费及货品配送
1、特许授权费主要为乙方支付其使用甲方经营技术资产、商标、商誉、广告宣传、培训及特许授权店开业进行的调查、策划、指导等费用。具体明细如下:
(1)店面规模在100㎡以下的,投资6.8万,其中加盟费1.5万,商品及设备、公司VI形象系统(具体细则见清单)为5.3万元。
(2)店面规模在100㎡—120㎡的,投资8.8万,其中加盟费1.8万,商品及设备、公司VI为7.0万元。
(3)店面规模在120㎡—200㎡的,投资10.8万,其中加盟费2万,商品及设备、公司VI为8.8万元。
(4)店面规模在200㎡—250㎡以上的,投资15.8万,其中加盟费2.5万,商品及设备、公司VI为13.3万元。
(5)店面规模在250㎡—350㎡以上的,投资28.8万,其中加盟费3万,商品及设备、公司VI为25.8万元。
(6)店面规模在350㎡—500㎡以上的,投资38.8万,其中加盟费3.5万,商品及设备、公司VI为35.3万元。
(7)店面规模在500㎡—800㎡以上的,投资88万,收取投资总额的5%作为管理费,商品及设备、公司VI为83.6万元。
(8)店面规模在800㎡以上的,投资138万,收取投资总额的5%作为管理费,商品及设备、公司VI为131.1万元。
以上乙方向甲方采购的商品金额包括:美容用品、汽车精品、电器音响、设备及甲方公司VI形象系统。
2、乙方所采购商品只能调换,不能退货,调换商品必须包装完好且不影响第二次销售,且从乙方采购之日起超过90天商品不能退换。
3、合作期间,甲方向乙方配送的商品乙方必须以现金购货,不得欠款。
履约定金
1、乙方于签订合同的同时,根据特许授权店的投资规模,按10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履约定金。
2、履约定金用于甲乙双方发生债务及乙方忠实的执行合同的担保。
3、履约定金不计利息。
4、如乙方发生单方退出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履约定金不退还。
5、本合同期满后,在乙方拆除表示聚友•快车道美容装饰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经营标志一个月内,甲方退还全部履约定金。
为什么要收履约定金?
答:加盟商加盟后,我们要提供有关聚友快车道经营系统所必须的物品及我方的经营管理、技术资料和营业执照等专属物品,按照国家《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合同一旦中(终)止,被授予方应无条件归还授予方的专属物品。同时,授予方收到上述物品后应无条件地、及时地无息返还被授予方的保证金。因此,加盟方质押一定数额履约定金,是加盟者自己信誉保证的要求,也是日后减少诉讼的必要条件
收取加盟费和履约定金后,还需要什么费用吗?
答:加盟费是获得总部的品牌、技术、服务等无形资产使用权的代价,而保证金是对总部提供的无形资产(如资料等)、物品归还的信誉保证,除上述两项费用在加盟合同签订时必须缴纳,合同期内还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权益金)用于后续督导人员的部分开支,除此之外总部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加盟后如果效果不好或者失败,总店该负什么责任?
答:世界上没有包赚不赔的买卖,我们双方即将签订的《加盟合同书》中除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有较详尽的描述外,还对加盟者的风险和盈利状况进行专门说明,即:“总部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得承诺”。风险与机遇总是并存的,在你的配合之下,总部能够运用成熟的经营模式,降低您的风险,增大您赢利的可能性,这也正是选择加盟开店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
总部人员协助加盟店选址、考察、督导、技术支援等工作产生的差旅费和食宿费由加盟商承担吗?
答:是的,总部收取的加盟费是加盟商使用总部的技术及经营资产而应付的费用,而管理费(权益金)是加盟商使用总部后续技术与经营资产、技术提升、管理提升、品牌增值而向总部缴纳的费用。而完成该项工作所产生的差旅费与食宿费不在上述费用之列,应由加盟商承担,这也是加盟市场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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